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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重点工作任务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解读
关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系统必知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
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重点工作任务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推动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落实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紧紧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不断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健康保障。
一、坚持预防为主,加快推进健康云南建设
(一)实施健康云南行动。建立健全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启动一批重大行动,引导群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施全民健康提升工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深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提高至69元。(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提高疾病防治水平。加强癌症预防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积极推进心理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持续推进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大力推广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模式,稳步推进消除疟疾、麻风病危害进程。扎实推进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积极做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和肥胖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四)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和血站服务体系机制创新。(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三医”联动改革,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
(五)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制定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建立优先使用激励和约束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机制,按照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规定落实好医保报销政策。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六)深化药品耗材流通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加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集中采购。(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改革完善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探索开展以州、市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试点。(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配合)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建立补偿机制。(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配合)
(七)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网络,实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动态调整,对易短缺药品进行预警并及时处理;进一步优化我省药品储备结构,加强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和管理。严厉打击垄断原料药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药品和疫苗使用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管理,按照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要求,规范药品使用。建立重点药物跟踪监控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疫苗采购、储存和接种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三查七对”等操作规程。(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抓紧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国家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做好国家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县域内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按人头打包付费试点。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合理的医保基金结算和拨付制度。(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公共卫生服务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责任。(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二)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医院章程制定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试点和云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及时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工作,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启动实施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推动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调整优化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四)医院绩效考核。医院绩效考核,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财政补助资金。(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配合)
三、大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十五)稳步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积极申报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国家级重大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及云南省临床医学中心和分中心建设。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探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配合)
(十六)大力推进医联体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医联体建设,国家试点城市至少建成个有明显成效的城市医疗集团。加快推进县域内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每个州、市至少选取个县、市、区开展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做好县域内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国家试点工作。鼓励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牵头和参与医联体建设。开展医联体建设情况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
(十七)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对编制较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重的乡镇卫生院,由当地财政统筹各类经费对聘用人员经费给予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提取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要求,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推行乡村医生“乡管村用”,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妥善做好乡村医生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衔接工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医院建设试点。(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八)大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组织实施医院提质达标建设,指医院医院;实现个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达标。医院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创伤救治中心、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及乡镇卫生院基层慢病管理中心和基层心脑血管救治站建设。开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不断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以病种为抓手,明确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定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分级诊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调整门诊病种结构,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展“日间手术”,完善医保报销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加快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向乡村延伸,推广“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服务模式。完成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医院建设,进一步拓展完善“一部手机办事通—我要看病”版块功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研究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远程医疗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完善价格调整机制。(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加快推进全省医疗机构就诊“一码通”建设。(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大力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持续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出台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提高社会办医准入审批效率。制定健康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大力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大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工作,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全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同治疗中心、区域中医诊疗中心和中医质控中心建设。启动第四批省级名中医评选,做好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管理。继续实施中药材“定制药园”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加快新时代云南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和转岗培训,继续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历提升工程,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快补齐卫生人才短板。(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二十三)深入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不少于50%医院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统筹推进卫生健康有关领域改革
(二十四)加强全行业综合监管。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全流程、综合协同监管。加强对社会办医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监管,做好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严厉惩处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大对药品、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监管。重点对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治理。(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深化编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编制管理改革,建立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统筹使用制度。(省委编办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按照国家安排部署,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方法,制定完善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配合)取消医疗机构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不超过40%的比例限制。(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二十六)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围绕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达标工作;集中力量,突出抓实迪庆、怒江、昭通等贫困地区健康扶贫工作;重点做好家庭医生签约、大病救治、“先诊疗后付费”、对口支援、规范诊疗行为等工作;全面推进健康扶贫“六大攻坚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配合)
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分别于年0月0日、年月0日前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报送工作情况。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并按季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宣传引导和经验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研究制定的文件清单
附件
研究制定的文件清单
一、制定关于加快新时代云南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年9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使用的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年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健康云南行动(—年)。(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年月底前完成)
四、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远程医疗收费和医保支付的政策文件。(省医保局牵头负责,年2月底前完成)
五、制定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年2月底前完成)
六、制定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年2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方案。(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年2月底前完成)
八、制定加强医生队伍管理的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年2月底前完成)
九、制定医联体管理实施办法。(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年2月底前完成)
十、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年3月底前完成)
十一、制定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政策文件。(省医保局牵头负责,年3月底前完成)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其唯一标识系统应当符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和唯一标识数据库组成。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附载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是指存储或者传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数据媒介。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是指储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标识与关联信息的数据库。
第四条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应当积极借鉴国际标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制度,制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规划,推动各方积极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促进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注册人/备案人负责按照本规则创建和维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赋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上传相关数据,利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产品全过程管理。
鼓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进行相关管理。
第七条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包括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产品标识为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生产标识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根据监管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
产品发生可能影响医疗器械识别、追溯的变更或者监管要求变化时,应当创建新的产品标识。
医疗器械停止销售、使用的,其产品标识不得用于其他医疗器械;重新销售、使用时,可使用原产品标识。
第八条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要求。
唯一性,是指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医疗器械识别要求相一致。
稳定性,是指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产品基本特征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未变化的,产品标识应当保持不变。
可扩展性,是指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监管要求和实际应用不断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编制标准创建、维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发码机构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发码机构应当为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确保按照其标准创建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唯一性,并符合国家数据安全有关要求。
发码机构应当向注册人/备案人提供执行其标准的流程并指导实施,应当将其编码标准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并动态维护,每年月3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按照其标准创建的唯一标识上一年度的报告。
国家鼓励发码机构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建立唯一标识运行体系。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应当满足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以及人工识读的要求。如空间有限或者使用受限,应当优先采用符合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的载体形式。
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包括一维码、 《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重的医用耗材。近年来,我国高值医用耗材行业得到较快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技术明显进步,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价格虚高、过度使用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完善高值医用耗材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一)统一编码体系和信息平台。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明确治理范围,将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制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逐步统一全国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建立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加强统计分析,做好与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部门间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强化购销价格信息监测。
(二)实行医保准入和目录动态调整。建立高值医用耗材基本医保准入制度,实行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不再适合临床使用的产品。逐步实施高值医用耗材医保准入价格谈判,实现“以量换价”。建立高值医用耗材产品企业报告制度,企业对拟纳入医保的产品需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价格、市场销量、卫生经济学评估、不良事件监测等报告,作为医保准入评审的必要依据。建立高值医用耗材医保评估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
(三)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须在采购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对已通过医保准入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相对稳定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加强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量的监管。
(四)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五)制定医保支付政策。结合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患者承受能力、分类集中采购情况、高值医用耗材实际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充分考虑公立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研究制定医保支付政策;科学制定高值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通过医保准入谈判的,按谈判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和患者按医保支付标准分别支付高值医用耗材费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控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
(六)严格医疗卫生行业管理责任落实。完善重点科室、重点病种的临床诊疗规范和指南,严格临床路径管理,提高临床诊疗规范化水平。加强涉及高值医用耗材的手术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指导行为。使用单位将高值医用耗材规范使用纳入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严格按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探索推进医疗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职业体系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并将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医疗质量抽查力度,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行动,从严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建立完善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七)完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院内准入遴选机制,严禁科室自行采购。明确高值医用耗材管理科室,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院内点评机制和异常使用预警机制,开展对医务人员单一品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单台手术高值医用耗材用量情况监测分析,对出现异常使用情况的要及时约谈相关医务人员,监测分析结果与其绩效考核挂钩。
(八)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管理。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加强对医保医生管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通过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暂停或解除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完善医保智能审核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大数据分析,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频次高和费用大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稽核、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完善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高值医用耗材上市前注册审批流程,加强新产品医保管理与注册审批的有效衔接。提高医疗器械注册技术要求,推动高值医用耗材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及时公开相关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和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完善研发、审批、规范应用政策。鼓励高值医用耗材创新发展,支持医用耗材研发生产,加快高新技术型高值医用耗材注册审批,推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大对生产企业的抽检、飞行检查、生产环节检查力度。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残次率报告系统,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十)强化流通管理。提升高值医用耗材流通领域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配送遴选机制,促进市场合理竞争。规范购销合同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据合同完成回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两票制”等方式减少高值医用耗材流通环节,推动购销行为公开透明。将高值医用耗材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履约管理。
(十一)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公立医疗机构党组织要将预防和惩治高值医用耗材管理使用中的腐败问题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对高风险科室、岗位及人员严格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公立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高值医用耗材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十二)部门联动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伪造和虚开发票、企业变相捐赠等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审查调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高值医用耗材领域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应由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加大涉及高值医用耗材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五、完善配套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明确政府办医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经费保障,以及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的投入政策,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
(十四)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以及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比价关系,促进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总收入中的比例,为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创造有利条件。
(十五)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等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内化为运行成本,主动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坚持控制医疗费用与规范医疗服务质量并重,结合临床路径管理,合理制订按病种付费方案,扩大按病种付费的覆盖范围。
(十六)加快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完善薪酬分配政策,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积极性。
六、坚持三医联动,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涉及面广,社会各界广泛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改革定力,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鼓励地方结合实际,重点围绕分类集中采购、强化流通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九)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
重点任务分工
重点任务
负责单位
完成时限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明确治理范围,将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年底前完成第一批重点治理清单
制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年底前
逐步统一全国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衔接应用。
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年底前
建立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加强统计分析,做好与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部门间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强化购销价格信息监测。
国家医保局、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
年底前启动,持续推进
建立高值医用耗材基本医保准入制度,实行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年6月底前出台准入管理办法
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
国家医保局
年下半年启动,持续完善集中采购办法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
年底前
制定医保支付政策。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持续推进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控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
严格医疗卫生行业管理责任落实。加强涉及高值医用耗材的手术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指导行为。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并将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年底前
完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院内准入遴选机制。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院内点评机制和异常使用预警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年底前
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管理。
国家医保局
持续推进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高值医用耗材上市前注册审批流程,加强新产品医保管理与注册审批的有效衔接。建立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和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残次率报告系统,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
年底前
强化流通管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两票制”等方式减少高值医用耗材流通环节,推动购销行为公开透明。将高值医用耗材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履约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年底前
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党风廉政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
持续推进
部门联动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伪造和虚开发票、企业变相捐赠等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分别负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
持续推进
完善配套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持续推进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持续推进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
持续推进
加快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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