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

周法目的地武装冲突,旅行社也要负全责

发布时间:2020/12/14 16:08:34   点击数:

导语

随着消费水平的升级,境外旅游渐渐成为消费者的第一选择,但是旅游中经常会遇到航斑延误,火车晚点,天气骤变,政治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不仅会影响消费者的心情,更会严重影响原合同的顺利执行。这时更需要旅行社和消费者之间协作、共同努力,最大化的降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影响。也需要提醒消费者和旅行社,“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的“万能钥匙”。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消费者和旅行社双方都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的享受应有的权利。

——图片来自网络

案件回顾

张某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订立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张某安排在卡塔尔、也门、阿曼三国的全部旅游事宜。

出发也门首都萨那当天,张某在卡塔尔多哈机场办理航班登机手续时,得知飞往萨那的航班目前停飞。与航空公司协商之后,张某更换了航班飞往亚丁,入境也门。旅行社工作人员发短信给张某称萨那至龙血岛的航班已经取消,萨那局势严峻,境外已停止一切旅游服务接待,并劝告张某尽快离开也门。后旅行社也并未提供也门境内的任何旅游接待服务,张某在也门境内滞留4日后才得以离开。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于张某出发日提醒“也门首都萨那安全形势急剧恶化,武装冲突有扩大趋势,故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驻也门使馆提醒在萨那的中国公民如无特别紧急事务,应尽快撤离。”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被告:

1、要求被告退还也门段团费、往返机票费用、也门签证费等费用。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也门境内产生的各项费。

3、因被告单方终止提供服务故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因原告滞留也门故要求被告赔偿三倍团费。

4、要求被告赔偿误工工资及奖金及各类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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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旅行的行程,由被告或履行辅助人向原告提供交通、住宿、导游等服务,由原告以总价向被告支付费用,其性质为旅游合同。当月,也门首都萨那的局势恶化,外交部领事司与中国驻也门使馆联合提醒中国公民尽快撤离,萨那的局势是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在此情形之下,为了游客的人身安全,旅行社建议原告尽快离开也门,并由当地接待方取消了萨那至龙血岛的机票,是符合旅行社的职责的,也是符合通常认知的。由于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是基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故应当免除被告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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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萨那至龙血岛的往返机票费用;

被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违约金;

另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处属于擅自转团导致的赔偿,与本主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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